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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就业工作动态

    学院召开2023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会

    发布日期:2023-04-18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2023年4月17日,学院党委委员、副院长沈永希在行政楼一楼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持召开2023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会,研究部署2023届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及注意事项。招生就业处负责人,各系、分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毕业班全体辅导员参加。

    会议指出,做好就业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。一是明确定期召开校级就业工作会议时间。确定每年定期召开8次全校性就业工作会,时间为4月至8月每月下旬,10月、12月以及次年2月各召开一次;不定期就业工作会将根据上级需要进行布置召开。二是规范就业信息统计方式,强化就业佐证材料检查机制。会议规定:今后迎检材料整理按统一的标准进行,即:①协议和合同就业、灵活就业以及自主创业提供一份名单,后附上毕业生就业佐证资料;②升学提供一份录取名单,名单需包含所在院系、班级、专业、姓名、录取学校和录取专业等信息;③暂不就业提供一份名单,需注明每位学生暂不就业的原因;④待就业提供一份名单即可。每个类别再按专业、班级进行整理。会议明确了每年6月中旬、7月中旬、8月初组织各系、分院开展三次自查和交叉检查,12月初再组织一次自查、交叉检查以及学院抽查,确保就业数据准确可靠。三是实施二级院系就业工作专人专责制度。会议要求各系、分院报送一名就业辅导员,负责与学院招就处进行工作对接以及本院系就业工作的具体落实。具体为:负责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,审核以及录入“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”;“三支一扶”信息审核;统筹本院系毕业生档案整理和寄送;求职创业补贴,就业补助金等的审核;困难毕业生帮扶材料整理;就业创业政策宣传,小型招聘会宣讲会的举办;就业佐证资料的收集、审核,就业统计自查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等,并保持就业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。各系、分院要向毕业生阐明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区别,以免毕业生误将就业协议当成实习协议签署。各系、分院毕业生就业佐证资料的审核,就业信息的录入均需由就业辅导员和各系、分院副书记把关。就业信息的录入务必要求准确,包括企业行业,单位所在地,单位名称,单位联系人等信息。今后凡上报的迎检材料,均需由辅导员以及各系、分院副书记签字后方可上报,切实保障就业各项工作落细落实。

    会议上,招就处对全体毕业班辅导员进行了就业监测的业务培训,认真解读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厅函〔2021〕19号)等文件要求,对毕业生去向界定及标准的分类,毕业生就业佐证资料的收集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,特别强调不得将毕业生顶岗实习、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。

    会议强调,就业工作人员要认真研读上级文件精神,加强学习,不断提升业务水平;要认真核查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佐证资料,确保就业数据真实、准确。学院要保持就业工作队伍相对稳定,持续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开展。

    (招生就业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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